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防范商业贿赂强化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环境,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操作规程管理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业务“三段式”操作规程。“三段式” 操作规程指每一个采购任务从下达开始到结束经过三个阶段由三个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
(二)严格执行采购项目催办制度。中心各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采购计划的第一时间,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当事人尽早执行采购计划,并将办事程序和所需手续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解答,还应将催办的情况详细记录备案。
第三条 信息发布管理
(一)严格执行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日报、长春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还应通过宣传手册、手机短信、168声讯台和LED显示屏发布。
(二)严格实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在指定媒体或媒介中,凡公众有知情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应实行全面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条 招标文件管理
(一)严禁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人为限制供应商参与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公开采购预算规定。在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应公开发布每个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
(三)严格执行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办法和打分细则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评标专家管理
严格执行专家抽取管理制度。在专家抽取过程中,应由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专家的编号,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代理抽取,并应利用软件系统确保每年每名专家不得连续参与三次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抽取后,中心工作人员应在采购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密闭的专家联系室按照抽取的编号通知评委专家,评委名单在评标期间应严格保密。
第六条 评标过程管理
(一)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商务标与技术标分离办法。标书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个部分,在制作技术部分时,应要求统一字体、字号和封皮,不应含有供应商名称的任何信息。
(二) 严格执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去掉最高分、最低分的综合评标办法。
(三)严格执行中心工作人员不参与项目的评审决策。中心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仅作为主持人和组织者,不准许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严禁恶意诱导或左右采购项目的评标。
(四)在评标时严格采用会务、监控、屏蔽、变声系统组织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严格执行评标结果应由系统自动完成评审结果的综合和汇总工作,中心工作人员无权更改评标结果。
第七条 采购文件管理
严格执行采购文件的保存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有十五年的保存期限。
第八条 监督控制管理
(一)严格执行采购项目分级监督机制采购额在30 万元以内的,应由中心内部专职人员负责监督;采购额在30万至50万元的,应由市财政局纪检组负责监督;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公开招标项目应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重大项目应邀请市监督监查局现场监督。
(二)严格执行社会监督体系。设立“主任接待日”,每周专门抽出一天,由中心主任接待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咨询和质疑;在长春市政府采购网开辟 “主任信箱”专栏;公开监督信箱;对外公开中心主任办公电话。
(三)严格执行中标结果现场咨询会程序。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确定后,应现场公布中标结果,中心工作人员组织未中标的供应商通过会务系统主动询问,允许未中标供应商就未中标的原因和程序咨询评委会,评委会将给予解答。
(四)严格执行重大采购项目听证会制度。重大采购项目应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对开标程序、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全程进行听证会。
(五)对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范围较广的采购项目,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应及时召开政府采购项目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工作人员管理
(一)严格执行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的规定,增强工作人员的防范商业贿赂意识。
(二)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凡涉及亲友关系的采购项目,中心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禁中心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和名义以权谋私,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
(四)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宴请。
(五)不准参加政府采购当事人举办的宴请、游览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向政府采购当事人报销各种私人费用。
(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照本办法第二条(一)、(二),对不按制度、程序办事,态度蛮横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照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不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或信息不完全公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照本办法第四条(一),编制招标文件时,人为设定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照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在招标文件中不公开采购预算、评标办法和打分细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对照本办法第五条,不按规定抽取、使用专家,与专家私下接触,串通评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照本办法第六条(一)、(二),对重大项目不采用技术表和商务标分离办法或在评标时不去掉最高最低分颁发的,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对照本办法第六条(三),主持评审会时,恶意诱导或者左右评委会评审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对照本办法第六条(四)、(五),中心工作人员不使用软硬件系统评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对照本办法第七条,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对照本办法第八条(一)、(二),对不按照规定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或违反社会监督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对照本办法第八条(三)、(四)、(五),对不按照规定召开会议的,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十二)对照本办法第九条(二)规定,涉及亲友关系的项目,当事人不回避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影响采购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照本办法第九条(三),与当事人串通,收受贿赂,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照本办法第九条(四)、(五),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娱乐、旅游等高档消费活动,要求其报销费用,情节较轻,予以退赔费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照本办法第九条(六),如提供虚假情况的,情节较轻,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成立防范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组 长:孙小梅主任
副组长: 刘清恩副主任
成 员: 王承忠、李斐
防范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职责:按照防范商业贿赂相关规定,严格对中心内部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把防范商业贿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有此行为要真抓实管,决不姑息。
第十二条 举报商业贿赂内容:
中心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政府采购当事人现金回扣,包括人民币、外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商品,或其他各种名义的费用,如宣传费、赞助费、信息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享受当事人提供的减免债务、免费娱乐、担保、旅游、考察和就业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
第十三条 受理商业贿赂渠道
登陆举报商业贿赂网站:长春市政府采购网站“意见反映”专栏
设立举报商业贿赂意见箱:长春市政务中心B区二楼
公开举报商业贿赂电话:7658833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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