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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并且在国家、省、市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长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特殊要求的项目,如药品及医疗消耗品等经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于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内的,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追加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时,可自行在经过招标选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品牌、型号、配置、价格)及协议供货经销商中选择协议供货经销商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具体的协议供货方式、标准和要求在相关文件上另行规定。 (四)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五)所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情况特殊确需采购国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六)按照长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办发[2006]22号)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使用财政性负债资金所进行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都要纳入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内,具体的职责和程序按照该通知要求办理。 (七)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年度采购目录和有关文件要求,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做到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一致。 (八)门槛价是指同一类采购项目单项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批量是指此项目在一个季度内的采购额度。采购人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没有门槛价的项目一律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九)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 ||||||||||||||||||||||||||||||||||||||||||||||||||||||||||||||||||||||||||||||||||||||||||||||||||||||||||||||||||||||||||||||||||||||||||||||||||||||||||||||||||||||||||||||||||||||||||||||||||||||||||||||||||||||||||